於武漢肺炎疫情期間,外國人在臺停留達180日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申請特別延期停留:
一、返回母國運輸工具因疫情停航者。
二、配偶、經註記之同性伴侶、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合法居留者。
三、持外國護照入國之兼具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身分者。
四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辦理延期停留必要者。
五、其他具正當理由且經審酌確有必要辦理延期停留者。
符合上開情形之外國人,得檢附運輸業者停航證明、在臺親屬之身分證、戶口名簿、外僑居留證、親屬關係證明、足資證明為有戶籍國民身分之文件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之文書、具正當理由之佐證資料等相關文件(正本驗畢歸還),向移民署各服務站臨櫃提出申請,每次核予30日之延長停留期間。
本項措施將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,視疫情發展狀況檢討調整。
詳情請見移民署公告: https://www.immigration.gov.tw/5385/7445/211420/211422/227593/